參訓資格
開班訊息 > | 承辦人 > | 參訓資格 > | 相關表格下載 > |
- 甲級參訓資格如下,符合其中一項始得參訓:
1. 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應用地質技師證書。
2.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3.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證書。
4.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
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5.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
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6.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屬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
並具 2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7. 經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3年以上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8. 領有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2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1款至第3款規定。
註: (1)第4~8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主管機關核發操作許可證之處所)從事空氣污染防制管理
或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2)符合第 1 款所列之本國環境工程技師、第3款或第5款規定者,可抵減部分課程(參考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
惟仍需參加所有科目之測驗。
(3)依第 7 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於推薦之公私場所或事業擔任專責人員。
(4)符合第8款規定者,可報名參加乙級升甲級訓練課程。
- 乙級參訓資格如下,符合其中一項始得參訓:
1.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
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3.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證書後,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空氣污染防制
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4.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並具2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空氣污染防制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
且有證明文件。
5. 經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1年以上從事空氣污染防制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註: (1)符合第1款規定者,可報名參加乙級環工類訓練課程,惟仍需參加所有科目之測驗。
(2)第3~5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主管機關核發操作許可證之處所)從事污水下水道系統
或事業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3)依第5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於推薦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擔任專責人員。
- 請詳閱參訓資格,確定符合資格才可報名。若參訓後經查資格不符,將不發予證書亦不受理退費。